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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Laws Regulations

广告法规

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

2019-05-11 来源:法务部

中国广告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

  一、总则

 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,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,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制定本守则。

 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经营者。

  第三条 在广告活动中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。

  第四条 各地广告协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教育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本守则,为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。

  第五条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互相尊重、互相监督、发现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,应及时向所在地方广告协会或中国广告协会举报。

  二、广告主竞争守则

  第六条 认真履行广告业务合同,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广告费,不得拖欠。

  第七条 尊重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服务机构的劳动,按合同规定付给广告公司服务费用。

  第八条 采用比稿的形式选择广告公司时,应对广告公司提供的策划、创意方案等支付费用。采用比稿者的任何文件,事先须征得文件所有者的同意,不得无偿占有广告经营者的劳动成果。

  第九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及广告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。

  三、广告经营者竞争守则

  第十条 坚持公平竞争,以服务质量取胜。必须坚持政府规定的广告代理费标准,不得以给个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。

  第十一条 与媒体建立正常合作关系。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,以从媒体争取有利或紧俏的时间和版面。

  第十二条 不准垄断媒体购买,不得以高出媒体的公开报价转卖广告刊播时间和版面。

  第十三条 应公开媒体刊播实际收费和次数,不得有减少发布次数欺骗客户行为。

  第十四条 不得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;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广告公司延揽高级管理人才;正常调换公司的人员,一年之内不准与原公司的客户建立合作关系。

  四、广告发布者竞争守则

  第十五条 必须真实地公布发行量、覆盖面、收视、收听和阅读率等资料。

  第十六条 广告价格及优惠办法必须遵循“统一、公开、公平”的原则。

  第十七条 广告价格应根据收视率、收听率、阅读率、影响面、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,并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整。

  第十八条 严格履行合同,不漏播、漏发广告,如发生漏满、漏发现象应向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赔偿。

  第十九条 不得强制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通过媒体指定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,不得强制搭售时间、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。

  五、附则

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守则,情节轻微的,由所在地方广告协会或中国广告协会提出批评;情节严重或坚持不改的,由中国广告协会在公开出版物上暴光,是中国广告协会会员单位的,取消其会员资格,是中国广告协会命名的“全国广告行业文明单位”和“全国广告宣传文明单位”的,取消其称誉。必要时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建议,重新审查其经营资格,或予以必要的处罚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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